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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规定学校食堂经营不以盈利为目的
更新时间:2018-08-31 点击数:1 

记者 田红秀 近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教育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我市学校食堂经营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各级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的经营模式和相关要求,为提高学校食品安全水平提供制度保障,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经营管理,降低食堂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在校师生身体健康。《规定》明确提出,在经营形式上,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只能采取学校自营或向有资质的餐饮管理公司外包两种经营模式;在硬件建设上,学校食堂内食品处理区布局要科学合理,功能区域划分要清晰,各功能区域必须符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的相关标准,实行“明厨亮灶”;在管理人员安排上,学校食堂的法人代表(负责人)必须是本校校长,学校必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设立一名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校长作为直接责任人,按照供餐规模设立相应级别食品安全管理员;在账务管理上,学校自营食堂必须单独设立财务账户,定期向教职工公开财务状况,学校不得把食堂作为盈利的手段并为教职工发放福利,或以变相形式把食堂的盈利作为学校福利;在风险管控上,学校食堂经营资格外包必须采用公开招标形式,承包期不超过3年。同时,《规定》还要求学校食堂以服务学生为宗旨,按照“微利、安全、营养”原则加强日常管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完善食品安全规章制度,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定期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全面实行“明厨亮灶”管理,从源头和过程上保证食堂食品安全,降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风险。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表示,下一步,我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在联合教育等职能部门开展的秋季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安全管理档案,推进食品安全量化管理提档升级,督促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大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力度,切实保障师生饮食安全。

编辑:田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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